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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:流动人员医保可跨省转移接续 |
作者: 申兆龙 郝红雨 来源: 人力资源科 时间:2011-06-27 10:35:54 浏览次数: 221 |
从2010年7月1日起,国内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。城镇医保、居民医保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者全国相互转移。
《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》规定,从2010年7月1日开始,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,个人账户跟随转移划转。
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,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,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城镇居民基本险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,也可互相转移。进城打工的农民工,可在就业单位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回农村后可带回,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,而且医疗保险参保年限不会中断。相反,原来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,进城打工后,也可在就业单位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而且医疗保险参保年限不会中断。
城镇职工医保、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,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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